劳动法中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有年龄区分吗?《劳动法》没有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由其他法规规定的,是没有年龄区分的,具体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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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9 热度:
《劳动法》没有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由其他法规规定的,是没有年龄区分的,具体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违规营业的员工死亡处理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大学医学院建院四十多年来,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为一体的多层次、
青海大学医学院
多形式办学格局,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医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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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学院下设临床医学系、中医学系、藏医学系、公共卫生系、药学系等五系20个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和基础医学部、公共学科部、高原医学研究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寄生虫病研究所、图书馆、成人教育学院和附属医院。高原医学、藏医学、地方病学等特色专业在全国医药院校中享有较高声誉,已成为西北地区一所具有高原区位优势和民族特色的医科院校。学院占地140亩,图书馆藏书19万册。《青海大学医学院学报》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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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16号。
2领导团队编辑
青海大学党委书记兼青海大学医学院党委书记:乔正孝男,土族
,生于1953年9月,青海民和县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4年9月至1983年9月在青海民族学院工作;1983年9月至1986年3月在共青团青海省委组织部工作,担任副部长、部长;1986年3月至1991年2月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工作,担任常委、组织部长;1991年2月至2000年12月在青海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工作,担任党委副书记、书记、校长(期间1997年8月至2000年7月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2000年12月至2007年2月在青海师范大学工作,担任党委书记;2007年2月在青海大学工作,担任党委书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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